關於學會

章程辦法

基金管理辦法

  1.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八條訂定之。
     
  2. 本基金由會員及社會人士捐助之,捐助基金獎勵方式訂定如下:
    (1). 凡有捐助,皆致上感謝函或感謝狀,並視需要致贈本會出版刊物,其金額一次在新台幣十萬或二十萬元 (均含)以上者,並分別致贈禮品。
    (2). 凡捐款金額符合「本會顧問及各種名譽榮銜聘任辦法」之標準者,並得視其貢獻度,敦聘為本會各種名譽職務。
     
  3. 熱心捐助暨勸募人士,由本會邀請列席會內重要活動,會員優先安排或推介參與兩岸及國際交流活動。貢獻特別巨大者,得推薦參加社教有功人員獎勵表揚之選拔。
     
  4. 捐助會員姓名及金額,應公開徵信,並由本會製發捐款收據,供捐助會員於年終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法扣抵。
     
  5. 本基金之管理,應依法令規定及會務發展需要,以専案性活動或重大性支出為對象。
     
  6.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7.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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