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會

章程辦法

學會章程

五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五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五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六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六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六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八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七十二年十二月七日第九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十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四年三月五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五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三月七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第十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7、24、27、31條條文
一○一年一月八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12、33條條文。
一○二年三月三日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4、13、18條條文。
一○三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26、27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書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提倡中國書法發揚民族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文化部。本會目的事業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中國書法歷史學術理論之纂輯研究整理出版介紹事項。
  2. 關於中國歷代名書法家傳記作品之蒐輯整理事項。
  3. 關於中國歷代碑帖及名家真跡之出版介紹傳播事項。
  4. 關於名家書法真跡之鑑定介紹事項。
  5. 關於書學刊物、書學叢書、書學年鑑之編纂出版事項。
  6. 關於古今書法展覽會之舉辦事項。
  7. 關於書法講座之舉辦事項。
  8. 關於國際書法學術之溝通宣揚事項。
  9. 關於有志研習書法者之輔導事項。
  10. 關於師資之培訓與儲備事項。
  11.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個人會員:凡年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擅長或有志研習書法者,由會員2人以上之推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並依規定繳納常年會費。
  2. 團體會員:凡正式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派代表2人,行使會員代表權利。
  3.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對本會有所贊助或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4. 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15000元者,得為永久會員,嗣後不必再繳交每年常年會費。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入會期間未滿六個月者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未繳納會費,或參加本會活動未繳納應繳費用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或欠繳活動費者,與予停權,停權後,恢復繳納,經理事會確認備查後,恢復其會員資格。
自17屆起,不再吸收新永久會員,對舊存之永久會員,三年以上,未參與本會活動者,列為失聯會員,暫予停止本會活動之通知,俟其與本會聯繫後,再予恢復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改開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會員自由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如有不足額時,由理事會提名補足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設副理事長一至四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常務理監事會議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3至5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五條
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地區服務處、小組書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辦理之。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顧問、咨詢委員、研究員及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另訂聘任辦法辦理。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臨時會議或常務理監事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2. 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但下半年入會者,得減半計收。⑵
    (2)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政府補助。
  6. 委託收益。
  7. 基金及其孳息。
  8. 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經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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