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會
章程辦法
理監事選舉規則
一、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本會第20屆理監事任期從110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10日,預訂113年1月14日(日)召開第21届會員代表大會,會中選舉理監事,再由新任理事,選出新任常務理事暨理事長,新任監事,選出新任常務監事,新任常務監事推舉監事會召集人。
三、本會依「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於112年10月20日前,依法完成各地區代表選舉,各選舉區之代表數目暨相關選舉事項,須於代表選舉開始日前提理事會確認後辦理之。
四、代表選舉結束產生之新任代表,經公告並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報陳內政部核備後,依規定通知舉行第21届會員代表大會,辦理第21届理監事選舉、常務理監事、理事長選舉,及監事會召集人推舉。
五、舉行會員代表選舉,同時公告辦理第21屆理監事參選登記,凡本會會員入會半年以上、繳納會費未被停權者,具有被選舉權。有意積極奉獻本會者皆可自行登記,或由現任理監事、顧問、諮詢委員二人以上聯名推薦登記,登記時須填寫登記表(如第21屆登記表),述明:
(一)參選人姓名、年齡。
(二)參選類別:理事、監事。
(三)參選人近年對書會之貢獻,出錢出力情形。
六、擔任理監事職務,參與本届理監事聯席會議次數未達半數者,請慎為考量不再登記參選連任,轉以鼓勵推介新人參選,並鼓勵有積極奉獻表現之會員參選。
七、現任理事長亦應會同秘書處,應根據參選人自述近年對書會之貢獻,出錢出力情形。提出參選人近幾年來對書會之具體貢獻,以供會員代表選舉投票之參考。
八、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選舉票分別印製,選票號碼先後次序,選舉票請秘書處依參選層級排名,同層級者以參選人書壇聲望、對書會貢獻度綜合評量排名。
九、辦理會員代表大會、辦理理監事選舉,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