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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辦法

展覽甄選辦法

96.12.02 本會第15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八條訂定之。
  2. 本會會員參加各項國內會員作品聯展或國際作品交流展覽,其作品之甄選作業,依本辦法辦理。
  3. 會員作品參加各項展覽,其作品規格應遵照各該次展覽作業規定,並填妥送件單,於規定時限內寄達本會。
  4. 每人參展作品件數,個人會員以一件為原則,且須繳清年度常年會費。但團體會員已依規定繳交常年會費者,得推派五件作品參展。
  5. 對參展作品,本會得聘請審查委員審查,擇優展出,以提升作品水準。
  6. 若因時限緊急,致無法依本辦法通知所有會員送件時,本會得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決定之。
  7.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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