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會
章程辦法
代表選舉辦法
一、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訂之。
二、本會會員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一)會員代表,採分區定時投票或推舉產生,其人數每滿7人,選出代表1人,並採四捨五入計算名額。但各分區會員人數不滿7人者,保留代表名額1人。
(二)本會各分區選舉會員代表, 以會籍地址為基準,配合政府縣市行政區域畫分歸入各該選區。然必要時,選區可合併或調整。
(三)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由各團體負責提報。
三、會員代表之任期3年,於任期屆滿1個月前完成改選,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五、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六、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10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監事會並得指定監選人員,或由市縣服務處自行推舉監選人員。
七、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代表選舉投票,採限制連記法,圈選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半數為限,但如應選名額1人,不在此限。
八、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經監選人員確認後,於選舉完畢7日內送交本會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九、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如因故屆時不能完成,得經本會秘書處遴選同額代表名單,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擔任該區之代表。
十、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